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经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滨河花苑小区目前已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且具备向权利人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请权利人联系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持申请材料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在此,真诚地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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